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伤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先由保险公司或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然后可以向事故的责任人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交通事故抢救死亡处理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31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同时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
但若是无名尸体,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的死亡鉴定一般由法医进行,若没有法医,可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按照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
另外,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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