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效力
(一)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般在成立时,即时生效;在解除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只是合同效力消灭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双方所为的民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一概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享有条件未成就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遭受相对应的不利益,如解除条件成就,双方利益相互转化,如此必有一方不希望解除条件成就,而另一方希望解除条件成就,学理上将这种希望或可能性称之为期待权,双方的关系称为期待的法律关系或期待权关系。期待权利人在解除条件成就与否未定之前,可以放弃期待权,放弃期待权将丧失享受利益的地位,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消灭。但在解除条件成就后,期待权内容已经实现,不能放弃期待权,所能放弃的是因期待权实现所取得的权利。
正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此阶段处于不稳定状态,接受履行的一方只是暂时获得利益,履行义务一方只是暂时失去某种利益。当事人应当尊重解除条件成就与否未定状态,不得不正当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期待权一方处于在条件成就时享有利益的法律地位,为保护这一地位,很多国家法律规定期待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期待权利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0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二)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视为合同不再附有解除条件,合同确定的对当事人继续有效,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之前,接受履行利益的一方继续保有利益,并在解除条件确定的成就之后享有剩余履行利益的权力。而承受履行不利益的一方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提供了判断解除条件确定不成就的标准。该法典第1176条规定“订立债务附有在确定的期间发生某一事件的条件者,如此事件在该期间内未发生,此条件视为不成就。如未确定一定的期间,条件得在任何时候履行,仅在肯定事件不会发生时,条件始被视为不成就”
(三)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一般情况下即时失去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自动消灭,无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附解除条件合同失效与合同解除、终止之间的区别。在法律对合同失效另有强制性规定时,除解除条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发生外,还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方发生合同失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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