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服务合同纠纷案析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6:44:38 266 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吴某等因右足背部出现红肿、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门诊治疗无好转,于2007年2月19日入住该院骨科,4月22日在该院接受右足小腿中上段截肢手术。吴某由于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而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海口市医学会对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医学会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经审理并未采纳该证据并判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吴某合同欺诈为由起诉医学会,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无效行为;判令医学会赔偿原告的交通费100元,打字复印费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要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吴某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现吴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

吴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由于医学会违法违规行使职责,故意隐瞒鉴定程序的真实情况,不依法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专家鉴定组,也使上诉人未能按照真实意思决定是否申请专家回避,医学会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有关规定,上诉人将其诉至法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海口市医学会答辩称:一、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首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争的医疗事故鉴定系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第63号)已明确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某对本案诉争的医疗事故鉴定行为不服,应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而非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其次,吴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便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非吴某的委托,吴某与医学会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本案鉴定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的“欺瞒”、“暗箱操作”和程序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吴某的诉请依法无据,应予驳回。

一、医疗事故纠纷投诉如何处理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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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2日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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