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主要涉及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企业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带来的风险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一、税务稽查改革的基本原则
1、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
专业化分工和制约原则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是税收工作发展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
社会生产的发展,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要求对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缺乏分工的传统税务稽查进行改革。
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监控手段。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提工作效率,就必须实行专业化。
新的税务稽查形势要求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制约。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推行,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心必然向稽查转移。税务稽查权就显得比较突出。然而,任何一种权力必须置于被监督、受制约的状态中。实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专业化分工的税务稽查就能较好地解决稽查权力过于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
2、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税务稽查工作一方面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也就是稽查检查工作应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的实际情况出发,实是求是地处理,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另一方面,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谓有法必依,对税务稽查工作来说就是不折不扣地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要求。对于稽查工作来说,这几个方面同样重要,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
3、群众路线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部门配合形式应多样化。税务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机关的配合已有一定的形式,但还应探讨一些新的形式,如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等。加强与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配合,如部门信息联网,强化收入扣缴制度、建立起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监控网络。
强化社会监督。应充分发挥纳税人的会计师的监督功能,务必使企业有账可查,而且账实相符,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宣传,不断开展税法宣传,传播税收法规等相关知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发挥案件惩戒作用。对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精神,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具体形式,如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二、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纳税?
通常,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个人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达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虽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另外,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除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在涉及股权转让时,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三、个人所得税不申报会怎样
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一般是征管部门通知个人申报。稽查在检查单位扣缴情况时,发现不申报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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