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刘某想卖掉自己的一套房子,杨某通过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去看了刘某的房子,并当场表示有购买意向。在置业公司人员的督促下,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经纪方的收费标准及权利和义务根据物价局核发有偿服务收费许可的收费标准,基于买卖双方之信任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经纪方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次合约,已完成了房产居间服务事项。”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各自向经纪方支付相关服务费或另行前定的《佣金支付确认书》为准,其中卖方需支付居间服务佣金6300元,同时合同第八条载明合约为立约合同而非定金合同。
不想,杨某与刘某并没有履行房屋买卖交易约定,房屋仍登记于刘某名下,刘某也将之前签订的合同抛之脑后。因为产生了中介费纠纷,置业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置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并未告知他签订合同当天就要支付佣金,以为是交易完成后才从买卖双方的款项中扣除佣金。此外,自己也没有收到定金,该居间合同不应开始履行,合同并未生效。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第八条载明“本合约为立约合约而非定金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该份合同经三方签字已经生效。且三方签订的合同在第六条双杠线特别注明“经纪方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次合约,已完成了房产居间服务事宜”,根据合同约定,置业公司促成刘某与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居间服务已经完成。
本案例中刘某与杨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居间经纪方的原因。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应支付给置业公司6300元居间服务费。
对此,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有置业公司参与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要看清中介费是何时支付的(是在签订合同后还是在支付房屋部分房款后等),是由谁支付的。在明确自己的责任后才能签订合同,否则自己的大意可能会给自身财产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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