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诉讼程序:
1、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在两年内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2、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准备起诉状和材料证据;
3、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到法院开庭、质证、辩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停止探望;停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有什么特征
1、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2、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男方不可以自愿放弃探视权,探视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探视权,拥有探视权的一方没有抚养权,拥有探视权的人,行使探视权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终止探视权,探视权具有单向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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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探视权纠纷的特点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01单方垄断探视权。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探视权纠纷案件难执行。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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