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什么特点
1.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各种言词证据都是犯罪信息在人的记忆里的反映,受到当事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表达能力的限制,因而尽管许多人在同样的时间、地点,目睹了同一个事件,但在事后的作证时,所作的描述却可能大相径庭。而视听资料则以最先进的科技设备(录音、录像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为载体,它是犯罪信息在这些高科技设备中的反映。由于这些高科技设备具有极强的保真、储存与再现事物本来面目的功能,因而它所记录和储存的有关犯罪的信息,就更为准确与逼真,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2.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直观性。
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手势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像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往往可以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
3.其具有动态连续性。
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段或个别情况,而不能反映出案件的发展过程。而视听资料能够生动、形象地从动态上连续不间断的将在特定时间、地点所发生的事件经过与具体情节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从而能够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4.具有信息量大、便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性。
其他证据最终多以纸张为载体,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出来,不仅其体积大,查找繁琐且不便保存。而视听资料则以磁带、电子计算机储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容量大、易保存等特点,且可反复使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二、视听资料证据具体包括哪些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1.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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