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时要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09:50:25 285 人看过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二)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

(三)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但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

(四)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接受,但仍然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成立相关文章
  • 合同成立就有效吗,签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合同成立就有效吗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紧密相连的,但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合同的的解释的方法的适用上看,二者是不同的。的合同的成立的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可以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去寻求当事人的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的体内容;但是的合同的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所以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去促成合同生效。(2)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是的不同的。合同的不成立往往只产生民事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看,无效合同一般具的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即使当事人不主张的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但是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
    2023-06-15
    402人看过
  • 保管合同是在何时成立的
    普遍而言,从寄托人将物品移交给保管员并经其验收之后,合同方才宣告正式生效;寄托人若尚未向保管者交付保管对象,仅提出相关需求或得到保管者的明确受理决定,此时合同尚未完全形成。然而,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管者已提前占有了保管财产的情况下,该保管合同应自签订之时起立即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8-04
    196人看过
  • 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一、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什么?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同标的。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对象;2.数量及质量;3.价款;4.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地点、方式、期限等;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内容。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如下:1.合同内容是否全面。2.双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内容是否合法。4.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况。二、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是如下:1.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3.若违约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
    2023-04-06
    224人看过
  • 怎么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仓储合同与
    2023-03-31
    436人看过
  • 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担保问题。(1)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2)抵押。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预付款问题。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二、订立合同时包括哪些内容订立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2023-05-06
    268人看过
  • 确定电信合同纠纷管辖地时要注意什么?
    一、移动通信类服务纠纷具有独特的履行方式在网络社会,消费者享用的移动通信服务是一个信息技术的服务总成:既需要依靠消费者所在地的信号基站、移动交换机、数据网关及有线/无线传输资源等设施接入,又需要来自运营商总部所提供的授权、认证、计费、营帐等管理功能,同时上述两者还需要卫星及信号中转地的通信设备等将管理指令传输到通信服务使用地的具体设备单元。因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履行范围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概念,存在“数据一体却时空各异”的新特点。本案中,原告曾某所使用的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卡的归属地为XX市某区,根据被告住所地可管辖的规定,XX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当该手机卡漫游到重庆地区使用时,重庆的通信设备(包含基站、移动交换机、数据网关及有线/无线传输资源等设施)实际承担了该通信业务的接入服务,原告与被告诉争的通信业务数据也存储在重庆市的通信设备中。因此将XX相关地区认定为本案合
    2023-03-29
    380人看过
  • 订立无偿合同时有什么注意点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损坏赔偿责任的承担。无偿保管合同是无偿替他人保管物品,若保管物品出现损坏,保管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都是需要考虑的地方。按照规定,无偿保管的物品出现损坏后,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法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责任。重大过失指的是保管人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预见之后没有采取措施,并因此造成物品损害的行为。一、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吗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023-03-13
    287人看过
  • 合同不成立退款要消费者需要注意什么?
    合同不成立退款要消费者需要注意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终止合同后,经营者不退款的,是属于消费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通过投诉、诉讼等的途径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表现1、虚构原价再打折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2、使用误导性语言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3、不履行价格承诺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
    2023-06-26
    286人看过
  • 保管合同成立时相关的问题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保管物的交付,是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3)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4)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由上文可以知道,当寄托人将需要保管的物品
    2023-04-07
    80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仓储合同的特点是包括以下内容: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二、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法,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2.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
    2023-05-03
    78人看过
  • 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一、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合同的成立有效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同时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还必须具备以下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合同成立的三条件?合同成立的三条件:1、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023-03-08
    137人看过
  •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成立的时间具体如下: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购买合作合同的订立条件和退货责任有哪些买卖合作购买协议的成立条件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4、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二、民法典上通常讲的成立合同有哪些基本条件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也就是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的过程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
    2023-03-11
    230人看过
  •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要注意什么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2、立约定金合同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6、款项的性质应当予以明确表述,最好写明“定金”字样。7、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8、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9、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10、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11、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目前,较为常见的是由认购书而引发的购房定金纠纷。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
    2023-06-15
    172人看过
  •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023-06-09
    402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具有主体适格的两方以上当事人;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更多>

    #合同成立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管合同, 成立保管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二、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
    • 如何成立反担保合同,设立反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30
      设立反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主债权的类型和金额;2。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金额;4。反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5。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等。
    •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什么,合同成立的时间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
    • 合伙成立公司时什么注意事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1
      合伙成立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一、确定公司合伙人出资比例。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明确规定,只有明确规定了出资比例,在出现纠纷和债务的时候才便于划分责任,以免引起冲突。 二、确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利润的分配权、查阅账簿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足额出资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7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要注意保管人虽然注意义务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