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20:01:19 419 人看过

一、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3.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5.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名称权的主体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6.是否具有专用性不同

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7.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二、姓名权

首先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某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便于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如下:

1.自我命名权;

2.姓名使用权;

3.改名权。

三、名称权

首先名称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其次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具体人格权。

名称权的内容如下:

1.名称设定权。

法人及特殊自然人组合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内容,就是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强制干预。

2.名称使用权。

名称权主体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3.名称变更权。

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

4.名称转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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