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后,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待遇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近日,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市民钟先生的申诉,经过对双方的调解,最后成功化解了这起劳动纠纷。
市民钟先生于2013年8月进入灌南县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学品公司,担任品质管理一职,后被公司派往安徽总部工作,2014年6月调回灌南公司。回到灌南的钟先生认为,自己在安徽工作期间,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且他未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加班费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造成自己利益受损。今年10月21日,钟先生就此事向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请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薪资、同工同酬差额、加班费,同时请求公司依法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后,立即与该化学品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同意与钟先生就此问题进行调解。后经数次沟通,双方调解未成。之后,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协同化工园区管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调查岗位薪资、加班情况、相关证人证言,并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在此后调解当中,钟先生承认,在安徽工作是被灌南公司派往总部跟班学习,有多名同事有相同情况,并非同工不同酬,而且双方在2014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随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灌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问题上。钟先生称,公司给他发放的加班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予以补差。据此,双方根据每月发放的工资计算出钟先生加班时间,最终达成补偿加班费2000元的调解协议。钟先生对此结果很满意,并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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