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亟待保护“员工泄密”问题必须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21:48 299 人看过

员工是商业秘密的最大猎手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当前我国98%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由员工泄密造成。所以,要减少商业秘密侵害事件的发生,要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必须先解决员工泄密问题。

律师王慧: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则是泄密。

王慧认为,有人如此形容,足以说明当今的商业秘密侵权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王慧说,企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些人一旦离开或私下的小动作都可能给公司带来致命性的打击。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破产,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更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由于决策层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往往区分不了一项技术成果是属于单位集体还是属于开发者本人,也因此造成人才一跳槽,技术随之丧失,单位蒙受损失的被动局面。

律师刘建忠: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

刘建忠说,以人为本的社会对人才的争夺,也必然导致商业机密的流失。被竟相争夺的人才大都是掌握原企业的各种商业秘密,如工艺流程、技术数据、客户档案等,而这些商业秘密又是企业竞争的利器。

商业秘密为何如此轻易被侵犯和流失,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刘建忠认为,技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当然,也有部分企业对技术秘密管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与一些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单独的保密合同,以防商业秘密被窃取被泄露,但收效甚微。就像陈利虽然与神龟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并按月享受着保密费,但并没有阻止他外泄秘密。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重科研开发,轻商业秘密保护的现象也比较严重。重纸质载体秘密的管理而轻电子载体秘密的管理,也成为部分企业保密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访中也有律师补充了这样的观点。

积极捍卫企业生命线

在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性与秘密性非常强,员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很快就掌握了公司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高新企业中因为人才流动而产生的技术流失现象普遍存在。有关资料显示,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判例,赔偿额高的达到数千万元。那么,如何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呢?

法官乔卉认为:利用法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做法,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乔卉说,如果说在几年前,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那么,近年来,发生的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官司,将促使企业对知识产权问题格外注意。仅以神龟公司为例,在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之后,他们采取这种做法,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因为商业秘密,对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是关乎生死存亡的最大商业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慧: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王慧认为,一般来说,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往往掌握着一个企业的技术或客户资源。他们离职后如果再次进入同一行业,尤其是在前企业的竞争者那里就业,极有可能使其拥有的资源迁移到新的企业中。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便由此产生。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来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但在中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做出自我保护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乔卉:在员工流动所带来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往往是受害者,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乔卉补充说,司法诉讼其实应该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最理想的做法是企业能够吸引、开发和留住想要留住的人才,最大限度降低员工的流动率从而将员工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降至最低。

乔卉特别强调,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借助于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等外在表现形式,是不足以达到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目的的。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企业在注重商业秘密重要性的同时,还要加强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扩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以跳出我国企业对现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单一认识上的局限,以此来建立起一套统一、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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