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无反悔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启动法院对仲裁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程序,因此,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已经签收或者执行,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未签收,拒绝签收仲裁庭将继续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书。除非证明此调解书是受强迫签订的,否则没有希望撤销。
一、仲裁案件申请执行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1、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已经生效
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人是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成为申请人。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所谓给付内容,是债务人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包括交付财产(如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物)以及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法院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
因此当事人有权对已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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