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泵车在建筑工地上行驶作业,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的赔付?今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R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先生保险赔偿金8万元,T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先生保险赔偿金11万元。
2009年11月,赵先生为其所有的一辆混凝土泵车与R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1年。2009年12月,赵先生就同一车辆与T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其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1年。2010年9月,被保险车辆在建筑工地作业行驶时因水泥泵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泵车上的臂架被高压线吸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旁现场人员马某触电当场死亡。3日后,赵先生与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并向其支付了21万元赔偿款。事发当日,赵先生通知了T保险公司与R保险公司并向两家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但遭两家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赵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相应的保险责任,故要求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R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
被告T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但其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不是在道路范围,被保险车辆是在作业过程中而非通行过程中,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被告R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但其认为赵先生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当根据驾驶员的责任大小计算免赔率,且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三者险也仅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予以赔付。
(贺晓琼)
■法官说法■
特种车事故多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二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法官说,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虽然从狭义的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系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本案中,事故原因系被保险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属于被保险人责任,而被保险人赵先生实际支付给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T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负责赔偿。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法官说,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之规定,R保险公司应当在剩余1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因不计免赔系保险行业中附加险的一种,属商业惯例,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故R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0万元的80%,即8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
一、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计算公式: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赔偿数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依保监发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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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于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财产损失时,方可追究其他人员之赔偿责任,而无论保险车辆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其保险金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担之赔偿责任为限。
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举例以明之,假设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20万元,若保险车辆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则其赔偿额为2万元,远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绝不可能就2万元之外的损失进行赔付;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与赔偿限额相等;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其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0万元,远远超过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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