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
(二)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受雇人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一方面时运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又是运行利益的拥有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非因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仍就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约定再行追偿。实际上这也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受害方只能从形式判断是否为雇佣行为。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四)在车辆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公司员工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驾驶,但该车辆所有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员工或雇员应当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应当同被盗车辆发生交通发生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处理原则。但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存在瑕疵,应由车辆所有人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抢劫、抢夺车辆处理也是如此。
(六)车辆虽已买卖但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事故司法实践中车辆已买卖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八)出租或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按利益归属原则,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或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事故的,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车辆挂靠情况下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好意并无偿提供搭乘。通说认为机动车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十一)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擦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一)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
一般来说,双方为机动车的话是三七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合法停放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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