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发生赔偿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这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
对接期遭遇赔付尴尬
据了解,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才能全部对接上,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应该且必须持有交强险。
这个对接期,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赔查勘中难免存在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
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
对接期赔付尴尬,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原则、范围不同所致。交强险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该立法精神在全世界来看都很超前。
对条例第45条各地法院执行不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对于这条规定的精神该怎么落实,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主要分歧在于2006年7月1日前出单、7月1日后出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条例规定的新的赔偿标准。
分歧由来已久。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有关问题就露出端倪。当年,保险监管部门受理的机动车三责险合同纠纷类投诉急剧增加。事实上,自新道交法实施之日起、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就面临来自法院方面要求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标准进行赔偿的压力。
从7月1日起,交强险已实施了一个多月。当前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人为地把商业三责险划出6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超出6万元部分才按商业三责险合同来赔。这样的措施刺激了相关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利益受到很大影响。
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针对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函,请各院参照执行,同时将该函抄送保监会。
8月初,保监会已将最高法院相关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今年7月1日旧商业车险条款已全部废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业车险产品都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将不复存在。(完)
最高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续封、续扣、续冻的期限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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