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7日某企业从宜兴市丁蜀镇某经营部购进某品牌啤酒175箱,用于职工福利。8月8日上午,该企业职工余某、刘某夫妻在将啤酒搬回家的过程中,其中一箱的5瓶啤酒同时自爆,造成余某双脚受伤,共缝13针;刘某左手受定时炸弹伤,缝了4针随向宜兴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中心申诉。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调查了解,发现该批啤酒瓶属于B字瓶(啤酒专用瓶),但部分B字瓶已超过使用年限,甚至有的已超期服役三年。)受理中心直接通知生产商并主持双方调解,使余某获得了包括商品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计4100元的赔偿,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消费者最根本、最直接的利益所在,是消费最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本案中生产者所提供的瓶装啤酒B字瓶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引起自爆而侵害了消费者余某的人身和健康安全权,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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