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1-01 19:55:13 403 人看过

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司法解释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为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甲方:XX县XX镇卫生院

乙方:XX县XX镇XX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XXX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XXX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XX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XX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XXXX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XXXX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XX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XX县XX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XX县XX镇XX村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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