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09:21:13 152 人看过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什么人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的费用由谁负担

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必须确定,并且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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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9日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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