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生育津贴申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四条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银川生育津贴申领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B1厅15-16号窗口,1路、2路、9路、12路、19路、34路、52路、201路、307路、319路、513路、旅游四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银川市民大厅(东站、西站)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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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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