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撤销权的限制问题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50:56 238 人看过

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一、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及形成权、物上请求权是否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非金钱给付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难,对债权的保全意义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当干预,不应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人应要债务人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人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行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大大的损害了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用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撤销权相关文章
  •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一些概念问题
    (1)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绝对无效的形成权。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背。(2)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给付之诉。其不足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应负担返还义务。(3)折衷说认为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我国学者多采此说。(4)责任说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撤销权诉讼便是一种形成诉讼。其基本构思是,迄今为止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
    2023-06-13
    276人看过
  • 商标撤销权的限制使用
    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权的限制使用,是防止他人滥用权利,正确执行对驰名商标给予的特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条约相一致,中国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同时能够避免给中国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增加负担。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享有与其他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权益和受到相同的保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如果该注册和使用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基于此原则,驰名商标的非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只能是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才有权注册。(一)中国商标法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权利。如果允许他人使用将会造成与驰名商标的商品来源的混淆;还可能会削弱或者逐步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淡化驰名商品的价值,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二)驰名商标所有人为加强自身商标的保护力度,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加
    2023-03-28
    308人看过
  • 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如果破产企业存在无偿或者超低价转让财产等财产转移行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增加自己债务负担的行为,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等减弱自己清偿能力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之诉,但应当注意法定的期限,避免超过期限而无法得到支持的状况出现。需注意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期间为六个月,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1年。可见,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2023-03-05
    491人看过
  • 关于撤销权之诉举证责任问题
    撤销权之诉举证责任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于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一、老赖不还钱,名下没财产,怎么执行老赖名下无财产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如果有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2023-06-25
    74人看过
  • 分析撤销权失效的时间限制及其影响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行使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2023-07-03
    434人看过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一、合同欺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一)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依照《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以及第15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
    2023-03-11
    335人看过
  •  行使条件:各级撤销权的限制条件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行为撤销权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23-10-10
    54人看过
  • 撤销权行使问题有什么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什么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
    2023-07-26
    341人看过
  • 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函[1991]372号河北省司法厅:你厅《关于撤销邯郸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合作制)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撤销,应当由原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即: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部决定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决定撤销。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撤销后,应当由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清点财产。除原合作律师建所时的投资、本人的保险金、福利基金及应得的工资部分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由律师个人提取外,合作所的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储备基金和固定资产清偿债务以后的剩余部分,应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单列帐目保存,作为当地发展合作制律师事业的基金。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平调给机关所有或给全民所有制律师事
    2023-04-24
    67人看过
  • 分析买卖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1)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恶意转让财产的,可以行使撤销权。买卖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时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果当事人不知道,那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内是撤销权的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
    2023-07-13
    69人看过
  • 关于假想防卫争议问题的分析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遇到有关假想防卫的案例,在刑法学上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关键词】假想防卫判断标准假想防卫过当一、假想防卫的概念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把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真实存在的。从而在主观中形成了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进行防卫,并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一般认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附于正当防卫的存在,要正确理解假想防卫的概念,必须认清它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两个类似的概念作一比较。首先,两者类似的地方有:第一,假想防卫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都没有犯罪的
    2023-05-31
    415人看过
  • 关于会计集中核算的问题分析
    会计集中核算也就是通过考核计算,集中反映和对比分析各预算单位资金运动的成果。目前承载会计集中核算职能的会计核算中心对各预算单位的资金运动只进行计算而不进行分析,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核算,充其量是一个记账员而已。却赋予了财政、审计、金融等方面特殊的行政权利。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分析1集中核算会计核算是运用专门方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一定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情况进行考核计算,以对比分析资金运动的成果。也就是说,考核计算的目的,是为了对比分析资金运动的成果。顾名思义,会计集中核算也就是通过考核计算,集中反映和对比分析各预算单位资金运动的成果。目前承载会计集中核算职能的会计核算中心对各预算单位的资金运动只进行计算而不进行分析,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核算,充其量是一个记账员而已。却赋予了财政、审计、金融等方面特殊的行政权利。2会计集中核算的积极作用会计集中核算是财政体制改革新举措之一,是适应经济形势发展新的
    2023-04-24
    99人看过
  •  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及法律时效
    该段内容讲述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合同存在明显缺陷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时,可能无法行使合同撤销权的问题。为了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劳动法需要采取措施。但是,单靠公法意义上的保护规定可能难以达到立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该合同存在明显缺陷或瑕疵,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无法行使合同撤销权。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为其目的的劳动法,单靠公法意义上的保护规定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问题。时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劳动法视角下无效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2023-08-24
    478人看过
  • 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以及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3.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销权的事由后,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对方无异议的,合同被撤销。二、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是什么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三、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1.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2023-06-24
    46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撤销权
    词条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 更多>

    #撤销权
    相关咨询
    • 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和效力是怎样的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依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
    •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5
      1、《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回收土地使用权:(1)为乡村(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转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预付款第一(一)项规定回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人。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司或个人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超过承认权非
    • 关于撤销父母的监护权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4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 关于民法合同撤销后的处分行为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民法典》规定合同撤销前的处分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吗? 撤销权有行使期限限制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撤销权有行使期限的限制。 当合同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的此种撤销权,应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有行使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