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经营要怎么认定为债权债务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是指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退伙了还要承担对合伙债务吗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1、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2、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
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以实现债权。
在起诉的过程中,作为债权人,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将很有可能追不回债务。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就是属于合法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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