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人员参加同学聚会违规。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部分内容如下:
1、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2、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3、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4、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5、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7、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8、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9、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10、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一、经侦办案费用可以收取吗?
经侦办案费用不可以收取。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1、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作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
2、各地公安机关在协助外地公安机关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协查犯罪线索等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公费旅游、宴请和娱乐。
3、对外地公安机关来人依法办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对外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取证、追赃、追捕逃犯,应积极配合,依及时办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执法办案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迅速纠正。检查和纠正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今后,凡是发现巧立名目收取办案费和办案中故意刁难、不配合协助的,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二、劳动保障检查的注意要点: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1)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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