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5条规定,在票据代理问题上采显名主义,即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该规范的目的当然是力求明确票据债务人。
但票据为文义证券,仅从票据上是无法看出代理权存在与否的。当满足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的确存在真实的代理关系,且是有权代理的签章;二是签章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但其在票据上记载为本人代理,则因票据文义性可推定实质的代理权存在,那么本人也需负票据责任。两种情况,殊途同归,本人都需承担票据责任。但《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即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责任)显然与票据法理有些矛盾,因为对善意持票人而言,只要票据上载明了代理关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其就有理由向本人主张权利。
根据该款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只能向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不仅加重了持票人的审查义务,阻碍了票据流通,而且有违票据文义的特性。所以我们应借鉴德国票据立法的做法,德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而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一切汇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如该人承兑汇票,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代理人拥有的权利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超越其代理权的代理人。为了消除持票人的顾虑,我们应规定只要符合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便应由本人负票据债务,但为了防止无权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滥用代理名义,损害本人利益,法律除赋予本人追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外,还应适当追究无权代理人或越权代理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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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问题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04合同代签一般是民事责任居多,具体依情况分析,是否取得了别人同意,及事后是否履行,个人还是公司行为等,原则上代签的合同对签字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被签字人无约束力。 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被代理人拒绝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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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退票改签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7火车票改签了可以退票,但需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