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0:41:55 322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寻衅滋事是一种恶劣的行为,无论伤到人与否都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国家相关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过错人有着严厉的惩罚,为了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如果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较轻,没有伤到人并且与无过错方的协商态度良好,法律是会酌情减轻处罚的。

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目的是揭露、证实犯罪,支持其指控,使审判员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事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刑事案件中证据只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后,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1)举证的顺序

根据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公诉人对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应向法庭举证。因此,核查证据应从控方向法庭举证开始。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2)质证的顺序

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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