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应当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如何设立信托?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信托合同;二是遗嘱;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考虑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必须以受托人的接受为前提,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须载明哪些内容?
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信托文件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信托期限可以有多长?
信托期限是指信托的存续期,由信托当事人决定或者协商约定,可长可短,甚至可以是无限期,即为永久信托。永久信托是指随着受益需求的存在而续存的信托,它不具有确定具体的有效期限,以信托目的的实现或者信托目的的消失而告终。例如,信托财产消耗完毕,或者受益人死亡,信托自然终止。
哪些情形下信托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如何取得信托报酬?
答: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何种情形下信托终止?
答:(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一旦发生某个特定事由,信托即终止。
信托终止后,如何确定信托财产归属?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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