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保险公司的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15:45:01 390 人看过

车主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光修车就花了6万多元,当张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难题——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只赔30%的损失。近日,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先生损失65000元。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张先生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其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先生损失65000元。

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加险。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和家人驾车,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和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由张先生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是霸王条款,为此他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制定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5条无效;赔偿他车辆损失65000元;支付迟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上原告已签字认可,但该投保单形式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样式,仅由原告签字认可。而从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对该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交通事故原告损失30%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损失的金额65000元进行全额赔付,至于原告主张的迟延理赔的滞纳费10000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不予准许。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饮酒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会赔吗

饮酒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但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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