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度医疗是不是医疗诈骗?
过度医疗并不算医疗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综上所述,虽然私生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
二、医疗欺诈的责任
1、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无疑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课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由于欺诈是一种民事术语,《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欺诈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和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适用。具体有一下几点: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3、行政责任
以医疗行为过程来看,从开始的接待宣传、诊断、治疗和收费到出院,会涉及到一下各种不同行为,对不同医疗欺诈行为均有行政处罚处理。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发布者处罚。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关于消法的适用
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在医患关系中,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使得医疗工作人员占据绝对信息优势地位,而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对疾病的关切更凸显这一群体的弱势地位,对医护人员的强烈依赖更是难以保证医患之间的公平。
过度医疗并不是诈骗行为,医疗欺诈属于欺诈行为的一种,可以按照欺诈罪来处理的。同时,医疗欺诈的犯罪手法、行为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广大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n(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n(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n(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n(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n(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n(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n(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n(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n(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n(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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