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数罪中有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一、数罪中有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在数罪中被判处拘役和管制的在拘役完成后,管制仍必须执行。
根据规定,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管制仍需执行。
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第一,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
第二,案件特殊。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改主旨有三:
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妇、年老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表明此三类案件从法定性上保证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
三是在该条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
第三,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此时在刑事法律中,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措施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的,如果是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多种罪名的,此时是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适用数罪并罚。
《刑法》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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