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32:41 269 人看过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浙政发〔200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文章
  • 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争议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现阶段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一、申请裁决的范围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
    2023-04-30
    60人看过
  •  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方针
    这段内容讲述了一项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政策。根据地区不同,征收的金额也有所不同。其中,一类地区的征收金额最高,为每亩5.4万元,而三类地区的征收金额最低,为每亩3.7万元。对于林地和未利用地,征收的金额也有所不同,其中一类地区的征收金额最高,为每亩2.8万元,而三类地区的征收金额最低,为每亩1.9万元。一、对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征收:1.一类地区的征收金额不低于5.4万元/亩。2.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3.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1.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2.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3.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哪个区域的征收金额最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同用途的土地征收的金额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居住用地的征收金额最高,其次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征收金额
    2023-08-29
    268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那么,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裁决。其程序为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或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主要途径。根据记者张*松报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
    2023-06-13
    474人看过
  •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方案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国家企业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
    2023-07-07
    216人看过
  • 山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小常识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3、
    2023-04-13
    312人看过
  • 征地补偿争议不该由政府裁决
    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传来消息,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有望获得新的解决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地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新闻链接征地拆迁,牵涉到老百姓的生存大计,如何妥善处理其中的矛盾,化解各方利益纠纷,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平稳安定。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让老百姓多了一条解决纠纷的渠道,降低了他们的维权门槛,其积极作用毋庸赘言。不过,此项制度的一个致命缺陷,又让人不敢对其寄予太大的希望。这个缺陷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充当了征地补偿争议的调解员和裁判员,补偿标准合不合适,完全由各级政府说了算。而众所周知的是,各级政府本来就是土地的出让者,在很多时候还是直接征地者,征地补偿标准本来就是他们制
    2023-06-08
    313人看过
  •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参考消息)类别及地区一类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二类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三类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城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
    2023-06-10
    311人看过
  • 法院判决征地补偿协议怎么写,征地补偿有哪些标准?
    一、法院判决征地补偿协议甲方:仁怀市国土局乙方:茅台镇xx村(社区)xx组xxxx为切实做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仁怀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第十一批次、第十二批次、第十三批次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一)甲方依法征用乙方土地,并依法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依法服从甲方征地并领取征地补偿费。(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甲方认真计算,并已三次公开张榜公布,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1、征用土地共xx亩,其中耕地xx亩,林地、园地xx亩,牧草地、其他农用地xx亩;建设用地xx亩;未利用地xx亩,青苗xx亩。2、经济林木以原始登记为准。(三)甲方依法支付给乙方各项补偿费为:1、耕地xx亩,补偿金额:xx元;青苗xx亩,补偿金额:xx元
    2023-06-02
    44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浙江省出台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文确定,关于劳动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的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从4月起,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将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证责任。这就是说,假如你被公司以违纪的理由辞退了,你不服决定,并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那么你原来所在的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违纪的行为,并且证明处罚程序是符合法律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更令劳动者欣慰的是,用人单位举出的反证,必须是原始的记录凭证。这就是说,如果公司让几名同事来证明你违纪,这样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将被认定为无效。减少劳动报酬或者计算工作年限时,公司也同样要出具当时的原始考勤记录。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都有一定的限制,这是考虑到在有关证据的收集上,劳动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是对弱
    2023-06-14
    214人看过
  • 怎样解决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问题?
    征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
    2023-07-04
    37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陈仲方(省人事厅厅长)副主任:吴顺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袁中伟(省人事厅副厅长)胡建淼(浙江大学副校长)委员:黄秦(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副主任)蒋文潮(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处长)朱晓明(省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建明(省纪委法规室主任)龚和艳(省劳动仲裁院院长)方火春(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张定富(省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蒋文潮同志兼任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2023-06-09
    442人看过
  • 浙江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详解
    浙江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对企业房产价值的补偿,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2、对于机器设备的搬迁和运输费用的补偿;3、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具体的拆迁补偿和奖励金额以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政策为准。浙江企业拆迁设备赔偿标准浙江企业拆迁设备赔偿标准如下:1、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对于企业无法搬迁的建筑物、设施物损失的补偿;3、对因为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包括预期经营损失的补偿;4、对于可移动设备运输和搬迁费用的补偿;5、对于积极搬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023-07-01
    206人看过
  • 浙江省生活补助的标准
    浙江省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80元。4.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5元。浙江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浙江省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领取晚年生活
    2023-05-30
    313人看过
  • 征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存争议
    围绕政府是否履行了协调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定职责,1月28日,某某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大悟县13名农民状告某某市政府案。原告大悟县城关镇府前社区(原某某村)高某某等13名农民称,因对《湖北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大悟县2008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8]535号)征收其承包的集体土地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去年5月24日,他们向某某市政府申请协调,但该市政府至今也未做任何协调,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13名农民以某某市政府未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某某市中院提出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某某市政府非常重视,积极组织应诉工作,并由市长代理人参加了开庭。记者看到,一份盖有某某市人民政府公章、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去年5月26日收到原告人协调申请后,即委派市政府工作部门某某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处理。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于去年6月18日派出专班人员到大悟县进行
    2023-06-26
    470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咨询
    • 土地征地补偿协调裁决书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7-05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
    •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争议的,如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标准如何操作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
    • 征地补偿有争议如何申请征地补偿裁决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0
      申请征地补偿裁决的程序是: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
    • 补偿标准争议由谁来协调?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收费标准表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29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