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重大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改线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改线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改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埋设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原则上禁止横破公路,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公路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在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的工程项目,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桥梁、隧道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涉及增加桥梁荷载或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申请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合同(协议)。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
加盖编制单位盖章确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加盖编制单位盖章确认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现状交通设施布置图及相应的设施方案设计图。设施属跨越、穿越道路设置管线设施的,须提供:
(1)具体埋设方案,包括管线图、线路分段埋设位置设计图、管线埋设结构图及有关说明;
(2)线路工程架设设计方案,包括线路走向、线路距道路路面外缘最小距离、跨越道路位置、线路最小架设高度和杆(塔)设置位置等。
(3)跨越道路的,还需提供跨越道路最小净空高度的依据(如有关线路架设高度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规定等)。设施属跨越、穿越道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隧道、渡槽等建(构)筑物设施的,须提供:(1)建(构)筑物设施工程平面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在公路的具体位置、构造物宽度、交角、墩柱位置的平面布置和占用道路用地范围、周围的地形、地貌、重要地物及与公路的相互位置关系);(2)建(构)筑物设施工程立面图(应反映该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净高、跨度、墩柱位置及其他占用道路用地情况);(3)建(构)筑物设施的结构设计图。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999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1995年)
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1999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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