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不宜存在特权免责区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3:14 289 人看过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8月13日《广州日报》)

这一规定洋洋洒洒4000多言,估计没有多少人能够耐着性子去看完,即使看了也未必看得懂。如此撒网式的征求意见很有可能是广种薄收、差强人意。结果也往往很尴尬,就是立法者巧妙地通过民意这道关,从而最终顺畅地实现立法目的。这样的法治规定,从程序上看确实经过了从群众中来的考验,但是一旦到群众中去,却又会产生消化不良抑或梗阻,难以实现法制善治的目的。

对于公众而言,需要的是简洁、看得懂而又符合切身利益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就是说一般人看过一遍就能明晰其中心思想,知道哪些行业的那些价格属于垄断价格,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够救济维权。更重要的是,公众希望这样的反垄断规定是全覆盖的,不存在免责性的特权空间。尤其是反那些具有官商性质的垄断行业,譬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油、公交等行业。这些行业弥漫着垄断的魅影,其提供的产品价格攸关百姓生活,为民生至为关注。至于市场消费领域的其他产品价格,也许存在着垄断性,但起码公众可以和供应方进行某种程度的谈价论价,享有利益自主的谈判权。

所以,一些行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垄断联盟并不可怕。因为充满竞争的市场不可能让这些行业永远铁板一块,如此联盟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消解。譬如长期存在于餐饮业的禁止或谢绝自带酒水和设置最低消费的行规,譬如实行统一价格的房企联盟等等。更重要的是,即使这样的垄断价格联盟长期存在,消费者依然还有其他的消费选择权。因为整个市场不可能全行业垄断,总有游离与垄断堡垒之外的价格存在。而在形成整体垄断价格的态势下,没有垄断的行业价格反而更具竞争力,赢得更大市场份额取得高于垄断的市场利润。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辩证法。

最可怕的垄断价格是什么呢?是公众没有选择的统一价格,是官方管制下的统一定价。因为这从根本上褫夺了消费者的砍价权,使买方卖方的权利倒置,导致强买强卖的反市场语境。这样垄断是铁幕式垄断,压抑于铁幕之下的消费者是被迫无奈的消费。更甚者,这样的垄断用不着市场竞争即可获得垄断利润。即使出现亏损,也可以从公众财政哪里得到补贴。

想想看,水价、电价、气价、电话座机费、手机通话费,消费者何曾有过自由选择权和谈价权?至多,每次涨价前夕,公众提前获得告知权。尤其成品油行业,其定价机制虽然跟从国际市场的油价变化,但是何时调价、怎么调,消费者只能是被动跟从。显然,反价格垄断首先拿这些行业开刀才有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反价格垄断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之时,有关方面已经放话,由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价格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那么,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是否也认为自己享有免责的特权呢?

果如此,这样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民生而言就异化为鸡肋。反价格垄断也就变成了只打蚊子不打狮子的过场。当然,某些垄断行业的表白也许只是一家之言,但是越是如此,作为普适的法规就越要剔除可能存在的特权免责瑕疵,真正发挥出反一切价格垄断的正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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