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主要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责令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的期限并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后,行政单位肯定不会马上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应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的内容,有异议的话要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不履行。
一、什么是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人
1、限期出境,就是由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离开我国国(边)境。限期出境属于责令自行离境,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其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驱逐出境,就是强迫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手段,需要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押解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税收强制执行执法程序是什么
1、一般程序(第40条):
(1)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2)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3)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2、简易程序“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根据新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需要说明三点:
(1)该措施可采用简易程序,而不需具备前提条件和程序;
(2)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而2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即可决定。因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既有县以上税务机关,也有县以下的机关。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3、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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