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对于什么是错案并未形成共识。从历史渊源来看,错案有时与政治联系起来,具有政治上的含义,习惯的提法是冤假错案,政治运动所导致的许多冤假错案并不是司法意义上的案件。在法律上,我们还使用着一个概念违法裁判,即裁判违反了实体法和程序法。而错案却相当含混,错误的裁判既包括违法裁判的情形,也包括虽然裁判没有违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形,甚至还包括上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不一致。所谓错案即错误裁判,既可能是实体上也可能是程序上,其含义比之违法裁判要广得多。
错案本身是一个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目前法律法规对错案比较有权威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这个解释是为了落实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而对错案所做的界定,着眼点在于案件的处理错误,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错误。这种案件处理结果错误既可能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也可能是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案件处理错误。这个司法解释是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只有在检察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造成案件处理结果错误的情况下,才构成错案,错案的范围界定比较窄。广义上的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执行出现错误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案件的处理错误,造成错案。即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错误,但是如果出现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程序上要推翻原来的裁判,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这也应视为错案。从证据的角度看,只有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证据问题,而在适用法律错误和因违反诉讼程序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通常并不涉及证据问题。从世界各国错案发生的情况来看,因为证据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占了错案数量的大多数。
刑事错案的概念
何谓刑事错案我国立法上还没有统一、权威的界定。目前有客观说,主观说以及主客观统一说。客观说强调以案件的处理结果来判断某一刑事案件是否属于错案。主观说也称为实质说,这种观点一改客观说以案件处理结果为判断标准的视角,采取将司法人员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是否为错案的标准,换句话说,这种观点更加重视对司法人员的行为监控而非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立案、起诉、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规定,都属于错案,也就是说只要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使案件处理结果与事实相符也应当认定为错案。[1]主客观统一说认为应将主观过错与客观结果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错案的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系统全面地考察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过程及结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一些司法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依然不相符的情况,而主客观统一说是不能涵盖这种错案的。近年来,为了调和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在认定刑事错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三重标准说,认为错案标准应分为刑事错案纠正、错案赔偿、错案追究三重标准。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错误的行使刑事司法权,造成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不法侵害。刑事错案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此罪认定为彼罪;应判的未判,不应判的却判了等等。本文仅就狭义的刑事错案进行讨论,即无罪的认定为有罪,即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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