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不给续签合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6 06:00:16 480 人看过

一、哺乳期可以不给续签合同吗

在哺乳期届满之际,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自动延展至哺乳期结束为止,未经许可是不能随意进行提前终止的。

对于工作者而言,无论其处于何种岗位或职务,只要女性员工尚在哺育孩童期间,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聘上述人员,而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她们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原本合同已经开始生效并经过了一段时间,那么根据国家相关条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雇员在公司劳动的工龄为依据,以每个工作日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向雇员支付其相应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上,如果雇员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则可以视为完整的一年工作;但是若雇员的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那么就需要支付其半个月的相应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雇主有责任维持与其员工之间的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且确保其所支付的工资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哺乳期公司可以调岗位吗

如果劳动者愿意接受工作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然而又希望保障公司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和提高劳动强度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并尊重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维持现有岗位不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

同时,对于女性员工而言,无论她们正处于孕期、生育期还是哺乳期的阶段,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降薪、辞退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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