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在由英国学者与日本学者撰写的信托法论著中被经常提到,但只要这些学者将信托财产独立性与英国信托法或者日本信托法的有关规则联系在一起来进行论述,存在于这一论述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便均为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就此点而言由其信托法研究在本国法学界极具影响的英国学者海顿与日本学者四宫和夫所为的下述论述极具代表性:
存在于海顿的有关论述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仅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英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并不因受托人死亡而成为其遗产持确认态度:依这部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在受托人死亡情形下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为信托指定新受托人以取代已经死亡的受托人(注:参见1925年《英国受托人法》第36条;在英国还有一部与之同名的信托单行法即2000年《英国受托人法》且它在内容上体现着对前面一部信托单行法的补充,目前这两部信托单行法均在英国施行——笔者。);按该法的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一项关于新受托人的指定生效后信托财产应当被转移给该新受托人占有和管理③(注:LordHailshamofSt.?HalsbrysLawsofEngland,Volme48:Trsts.?London:Btterworths,
1984、p.
403、p.
444、);在前述规定与规则适用情形下在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已决不可能成为其遗产。该法还对受托人负有忠诚义务持确认态度,这一义务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必须是出于为受益人谋求利益之目的且它还禁止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求利益③。从其内容中可以发现海顿正是着眼于英国信托法的前述两项态度来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论述,该学者指出:对信托而言独立的信托基金的存在是关键;如果一项财产的受让人有权自由地将该项财产与他自己的财产相混合并使之成为他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该人便不是受托人,而仅仅是财产出让人的债务人⑤(注:DavidHayton.,?TheLawofTrsts,?London:SweetMarwellLtd,4thed,
2003、p.
16、p.
4、)。这一论述表明在他看来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之固有财产的财产且这一独立性体现为受托人无权将该项财产据为己有。该学者还指出:无论是在受托人死亡、离婚还是其破产的时候,信托财产均并不能够被视为受托人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该项信托财产构成一项独立的信托基金,只能够为了受益人利益或者慈善目的或者其他被许可的目的而被支配。⑤这一论述也表明在他看来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财产;这一独立性即体现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受信托目的约束且此点并不因受托人死亡、离婚或者破产而改变。
存在于四宫和夫的有关论述中信托财产独立性也仅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日本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继承财产。第16条规定:除基于信托前的原因就信托财产产生权利或者就信托事务处理产生权利者外,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假扣押或者假处分,亦不得将其拍卖。第17条规定: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实行抵销。第18条规定:信托财产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时,受托人即便取得其标的财产,该权利亦不因混同而消灭。第42条与第50条分别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受破产、禁治产或者准禁治产宣告时,其职责因此而终止,受托人解散时,亦同。受托人有更替时,信托财产视为于前受托人职责终止时让与新受托人。(注:在本目以及本文其他各目中提到的日本信托法系指2006年修订前的日本信托法;因记载于本目以及本文其他各目中的由四宫和夫所为的有关论述在时间上均要早于2006年,故这些论述都是、并且还只能够是以存在于修订前的这部法律中的有关条文为论据——笔者。)从其内容中可以发现四宫和夫正是着眼于日本信托法的这些规定来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论述:该学者认为这些规定确立起五项原则即关于确认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死亡时不属于其遗产的原则、关于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以清偿受托人的与执行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的原则、关于禁止受托人将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相抵销的原则、关于确认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时该项权利仍然作为信托财产存在的原则以及关于确认信托财产在受托人被宣告破产时不属于其破产财团的原则;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该学者指出: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由这五项原则所共同体现,因为正是这五项原则致使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并使信托财产处于财产的安全地带,从而为受托人在受到信托目的约束的情形下运用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创造了条件(注:参见[日]四宫和夫《信托法》,日本有婓阁株式会社1986年版,第73-76页。)。显然,该学者的前述论述在方法上的特点在于将日本信托法中的上列各条作为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客观存在的法律依据;这一论述表明在他看来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财产且这一独立性体现为在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在受托人处于生存或者存在情形下信托财产不能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混同以及无论受托人是否处于破产状态信托财产均不能够被用以清偿或者抵销其与执行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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