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04:31 74 人看过

可以发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在由英国学者与日本学者撰写的信托法论著中被经常提到,但只要这些学者将信托财产独立性与英国信托法或者日本信托法的有关规则联系在一起来进行论述,存在于这一论述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便均为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就此点而言由其信托法研究在本国法学界极具影响的英国学者海顿与日本学者四宫和夫所为的下述论述极具代表性:

存在于海顿的有关论述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仅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英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并不因受托人死亡而成为其遗产持确认态度:依这部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在受托人死亡情形下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为信托指定新受托人以取代已经死亡的受托人(注:参见1925年《英国受托人法》第36条;在英国还有一部与之同名的信托单行法即2000年《英国受托人法》且它在内容上体现着对前面一部信托单行法的补充,目前这两部信托单行法均在英国施行——笔者。);按该法的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一项关于新受托人的指定生效后信托财产应当被转移给该新受托人占有和管理③(注:LordHailshamofSt.?HalsbrysLawsofEngland,Volme48:Trsts.?London:Btterworths,

1984、p.

403、p.

444、);在前述规定与规则适用情形下在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已决不可能成为其遗产。该法还对受托人负有忠诚义务持确认态度,这一义务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必须是出于为受益人谋求利益之目的且它还禁止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求利益③。从其内容中可以发现海顿正是着眼于英国信托法的前述两项态度来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论述,该学者指出:对信托而言独立的信托基金的存在是关键;如果一项财产的受让人有权自由地将该项财产与他自己的财产相混合并使之成为他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该人便不是受托人,而仅仅是财产出让人的债务人⑤(注:DavidHayton.,?TheLawofTrsts,?London:SweetMarwellLtd,4thed,

2003、p.

16、p.

4、)。这一论述表明在他看来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之固有财产的财产且这一独立性体现为受托人无权将该项财产据为己有。该学者还指出:无论是在受托人死亡、离婚还是其破产的时候,信托财产均并不能够被视为受托人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该项信托财产构成一项独立的信托基金,只能够为了受益人利益或者慈善目的或者其他被许可的目的而被支配。⑤这一论述也表明在他看来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财产;这一独立性即体现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受信托目的约束且此点并不因受托人死亡、离婚或者破产而改变。

存在于四宫和夫的有关论述中信托财产独立性也仅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日本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继承财产。第16条规定:除基于信托前的原因就信托财产产生权利或者就信托事务处理产生权利者外,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假扣押或者假处分,亦不得将其拍卖。第17条规定: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实行抵销。第18条规定:信托财产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时,受托人即便取得其标的财产,该权利亦不因混同而消灭。第42条与第50条分别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受破产、禁治产或者准禁治产宣告时,其职责因此而终止,受托人解散时,亦同。受托人有更替时,信托财产视为于前受托人职责终止时让与新受托人。(注:在本目以及本文其他各目中提到的日本信托法系指2006年修订前的日本信托法;因记载于本目以及本文其他各目中的由四宫和夫所为的有关论述在时间上均要早于2006年,故这些论述都是、并且还只能够是以存在于修订前的这部法律中的有关条文为论据——笔者。)从其内容中可以发现四宫和夫正是着眼于日本信托法的这些规定来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进行论述:该学者认为这些规定确立起五项原则即关于确认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死亡时不属于其遗产的原则、关于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以清偿受托人的与执行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的原则、关于禁止受托人将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相抵销的原则、关于确认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时该项权利仍然作为信托财产存在的原则以及关于确认信托财产在受托人被宣告破产时不属于其破产财团的原则;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该学者指出: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由这五项原则所共同体现,因为正是这五项原则致使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并使信托财产处于财产的安全地带,从而为受托人在受到信托目的约束的情形下运用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创造了条件(注:参见[日]四宫和夫《信托法》,日本有婓阁株式会社1986年版,第73-76页。)。显然,该学者的前述论述在方法上的特点在于将日本信托法中的上列各条作为狭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客观存在的法律依据;这一论述表明在他看来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财产且这一独立性体现为在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在受托人处于生存或者存在情形下信托财产不能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混同以及无论受托人是否处于破产状态信托财产均不能够被用以清偿或者抵销其与执行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托财产相关文章
  • 信托财产的名义主体
    尽管信托财产以用途或目的为内聚力集合了各种权利义务因素,形成了它的实体性,但作为一项财产,其集合的权利义务因素仍然需要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去实现和完成,即使在各项因素上都有相应的主体执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从技术层面考量仍需要确立一个单一的主体从事各种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活动,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交易、参与信托财产诉讼、缴纳税费等等。因此要为信托财产确定一个名义主体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信托财产的名义主体一般由受托人担当。从信托制度的起源时起,就借助受托人的名头设计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大陆法系中无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如何安排,由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以受托人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各国信托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信托法》第2条同样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主体的受托人本身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因信托财产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根据设立信托的特定目的,以及经
    2023-04-24
    179人看过
  • 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信托成立后,这部分资产就成了信托财产。当然,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处分、灭失或者损毁等事由而转化成各种形态,但无论如何变化,其转化产生的代位物也均属于信托财产。日本、韩国等国家信托法规定,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灭失、毁损和其他事由而由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制定有信托法的国家,一般都对信托财产作了重点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三章也专门规定了有关信托财产的内容,就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独立性作出了具体明确规范,对这部分内容,世界各国的规定大同小异,没有大的分歧和异议。但对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到底归属于谁,大家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信托法
    2023-04-19
    55人看过
  • 财产权信托分类有什么以及财产权信托的特性
    一、财产权信托分类有什么财产权信托分类如下:1.动产信托:是指公司接受动产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委托,将动产出售于特定的或者非特定的购买人,或在出售前出租于购买人而设立的信托。动产信托主要品种有交通工具信托(如火车、飞机、轮船等)和机械设备信托。2.不动产信托:是指公司接受拥有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开发、投资、转让、销售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主要品种有房地产信托、土地使用权信托和其他不动产信托。3.知识产权信托:是指公司接受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委托,将这些财产权加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业务。4.国有资产信托:是指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合资并量化的前提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公司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代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而设立的信托。二、财产权信托的特性财产权信托的
    2023-04-24
    115人看过
  • 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
    一、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一)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转让性,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二)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
    2023-04-12
    56人看过
  • 财产权信托的特性有哪些
    财产权信托的特性: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
    2023-04-19
    440人看过
  • 公司设立信托的定义
    公司设立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设立事项的信托。委托人一般为公司的发起人。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股设立)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报送有关文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信托公司只负责监督发起人的认购情况;采取募股设立方式,信托公司一般负责向社会募集股票的工作。待公司依法宣告成立时,信托关系即告结束。公司设立信托实为代理业务,信托公司为代理人,只为公司设立代为办理有关筹建事务。
    2023-04-24
    142人看过
换一批
#信托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更多>

    #信托财产
    相关咨询
    • 财产相对独立性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0
      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 信托财产的意义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信托财产就是信托关系中,由委托人移转所有权予受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种类繁多,可以是动产(如:金钱、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权,但如果是专属于委托人一身之权利者;或受托人依法不得受让该财产之所有权时,该财产或财产权就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了。 2、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
    • 信托财产的性质及归属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破产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除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除佣金以外的信托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
    •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如何区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如何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3
      ⒈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 ⒉信托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