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桥、堤管理
第四章征费和使用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大桥的维护和管理,发挥厦门大桥在经济特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分及其附属区域。
第三条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用地和桥堤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实行车辆有偿通行。
通过桥、堤的车辆架乘人员必须爱护桥堤,服从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厦门市交通委员会是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公路部份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受市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及其附属区域的交通、收费、养护、建设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监督,并负责驻厦门大桥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驻厦门大桥的武警部队负责厦门大桥、高集海堤的守卫工作,保证桥堤的安全。
第七条驻厦门大桥的交警中队负责维护厦门大桥、高集海提的交通安全,保证桥、堤畅通无阻。
第三章桥、堤管理
第八条桥、堤维修应定时定期进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堤畅通,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九条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公交车、垃圾车、自行车、板车、行人,以及其他影响交通或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禁止从厦门大桥通过,一律从海堤通行。
第十条厦门大桥为限速行驶区。主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立交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一条厦门大桥限制载重标准。汽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55吨,平板挂车每辆载重不得超过120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厦门大桥管理有关单位批准,不得在桥上停车观光、照像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在桥区海域捕捞、养殖和其他作业;过往船只不得揽靠桥墩;立交桥桥头、桥下不得摆摊设点,不准搭盖,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禁止在海堤取石、抓蟹,以及其他危害海堤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在海堤铁道或水渠上行走。
第十六条桥、堤公园由厦门大桥管理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章征费和使用
第十七条通过桥堤的机动车辆,除免征的车辆之外,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车辆通行费由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处负责征收,在出岛通行费收费点缴纳。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㈠挂有军队、武警、警车牌照的车辆;
㈡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乘坐,有警车开道的车队;
㈢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
㈣设有固定标志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环境保护车。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减半征收通行费:
㈠厦门辖区内的城乡公交车辆;
㈡指令性计划重点物资运输车辆;
㈢位于杏林区、集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大客车。
其中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必须经厦门大桥管理处审批,并持减征缴费票据通行。
第二十一条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缴纳:
㈠收费站现金购票缴费;
㈡购买磁卡;
㈢购买月票按月缴费。
第二十二条车辆通行费进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建设单位还贷、桥堤养护维修、大桥管理部门的事业开支和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滥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规定路线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桥上停车观光、照像或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分别予以罚款:
㈠在桥区海域捕捞、养殖或从事其他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㈡在立交桥桥头、桥下摆摊设点、违章搭盖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㈢过往船只揽靠桥墩的,在立交桥桥头、桥下停放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海堤抓蟹、取石或从事其他危害海堤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海堤铁道或水渠上行走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扣留其证件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持票证与车辆不符的,处以200元罚款。
涂改、伪造票证的,没收票证,责令补交应征费额,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交通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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