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需安装的大型设备怎么确定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8:13:27 162 人看过

问:我公司为生产大型设备的一般纳税人,设备生产周期一般为半年左右,由于设备比较大,一般要发货到客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客户,此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先支付30%的预付款,发货后支付30%,安装调试完支付30%,验收后一年支付10%。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货后还是安装调试后(目前在网上关于安装调试的设备各地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是安装调试完毕后,提前开票是否需要计入所得税收入?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以上业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货款结算方式。根据问题提供的信息,初步判断该笔交易的结算方式应为预收款方式或分期收款,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为同时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收入确认四个条件后,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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