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斯富豪王某某名下公司逃税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4:01:18 55 人看过

福布斯上榜富豪王某某名下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因逃税一审被判罚金3000万元,两名公司会计也因此分别获刑三年。法庭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11月15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的二审,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群众举报揪出逃税大户

1951年出生的王某某,自幼在北京长大,早年曾任职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后下海经商。据媒体报道,王某某在2007年《福布斯》、胡润中国富豪榜均榜上有名。

据了解,王某某名下公司——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逃税一事案发源于群众举报。2007年1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举报后,对天富公司进行了调查,于同年6月29日将该公司涉嫌逃税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于同年7月18日作出了罚款515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对天富公司立案侦查后,于2007年8月21日将担任公司会计的郭某某抓获,并在2008年5月15日,电话通知公司总会计师张某某。张某某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拘传。截至2008年12月31日,天富公司已补缴应纳税款2577万余元,缴纳滞纳金3098万余元,缴纳行政罚款350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公司逃税2577万元

本案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起诉后,东城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1995年间,天富公司在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独立开发建设美惠大厦项目,与具有建筑资质的中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更名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合作,以中大公司名义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以下简称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给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派驻了工程经理部的全部工作人员,并实际行使该项目的管理权。

在天富公司与中大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2.3亿余元。可实际上,天富公司以工程经理部名义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分包建筑工程合同,由后者承建美惠大厦,总结算金额为1.3亿余元。项目于1998年12月竣工。

1996年至2001年,在天富公司对该项目没有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的情况下,公司会计郭某某先后以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发票,金额为2.3亿元,并以上述发票列入建筑开发成本。2001年12月,该公司总会计师张某某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

天富公司通过上述虚增建设成本、增大支出的手段,于1995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逃避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77万余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4.53%。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富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具体实施天富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亦构成逃税罪。据此,判罚天富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不服判决后上诉

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天富公司认为,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公司积极补偿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行政罚款,已受行政处罚,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对其行为的认定超出了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和权限。郭某某认为,他不是天富公司决策人员,没有参与美惠大厦的财务决算,对于天富公司偷税一事并不知情,找中大公司开具发票是遵从公司决策层的意见,即使构成逃税罪,也应认定从犯。

案件二审期间,郭某某的辩护律师再次提出,郭某某作为会计人员,仅是按照领导决策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天富公司已经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张某某不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逃税罪。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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