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张-桐是某小童装服装厂员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2013年全年单位仅发三个月工资。在张-桐一再讨要下,2014年4月,老板吴-俊给张-桐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道:“欠张-桐人民币29000元,利息1分。从欠款之日起两年还款。”2015年,为了生计,张-桐去其它服装厂上班。期间多次向吴-俊讨薪未果。2016年3月,张-桐以吴-俊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吴-俊偿还对自己的欠款及利息。吴-俊认为,本案是因工资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应首先仲裁。所以法院无权受理该案。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制度。所以,未经仲裁法院无权受理。而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更为特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就是为了防止拖欠报酬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规避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使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相应救济。
以此看来,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相关程序。但是,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驳回起诉,仲裁时“资方”也会提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争议,仲裁机关无权审理。或者利用自身的优势,规避案件审理等等,对于希望得到快速救济的劳动者极为不利。
为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由此可见,由于本案中双方仅仅就工资转变为欠条这一单一事实发生了争议,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事实上,很多劳动案件中,双方不仅仅是对工资或者“欠条”发生争议,还有包括加班等用工事实、劳动合同效力等劳动关系其它方面产生争议,就必须按照劳动程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n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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