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浙价电〔2009〕3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调价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请在11月10日上午1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传真:0571-87052908)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409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170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439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
415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43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288人看过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7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浙江省物价高温费标准是多少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1浙江高温费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多少属于犯规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属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消费者发现此类情况,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
房东的电费高于国家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是否违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4-08-27上报物价局电价需要经物价局批准,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所以房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供电局投诉举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电费结算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总表之后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二)出租人未在总表后安装自用电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