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待遇标准上调,适用于2009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52:15 232 人看过

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月增津贴可达160元2009年2月6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已发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有较大幅度增加。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

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月增津贴可达160元

2009年2月6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已发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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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四川省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工伤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调整后,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

调整后,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2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2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21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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