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市立项的非跨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委托下放权限至区审批);
(2)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与报告书编制单位公章。
原件,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不受理告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汕头市潮南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视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特别程序,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关于的批复》;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汕头市潮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视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特别程序,组织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关于的批复》;不予以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汕头市潮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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