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播放设备侵权案件的审理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0:00:39 479 人看过

一、网络播放的分类

目前,从网络播放设备的形态上,网络播放设备可以分为外置式播放设备和内置式播放设备,前者为通常所说的网络播放设备,后者为内置有网络播放设置的电视机,即网络电视(IPTV)。本文只就外置式播放设备的网络播放设备的侵权判断进行论述。外置播放设备,也就是行业所称的盒子。这种盒子,通过淘宝、京东等购物网站,可以搜到大量的销售信息。它是通过实现高清解码的播放功能,将电视与网络联系起来,实现在电视上可以看到网络上的内容,增加网络应用。

按照网络播放设备播放内容的来源,网络播放设备可以分为自有播放平台产品、与内容平台合作产品、聚合平台产品以及智能系统平台产品。(1)自有播放平台产品是指网络播放设备所播放的内容来自硬件设备商自行研发运营、管理的平台,如LETV(乐视)等网络视频企业。(2)与内容平台合作产品是指网络播放设备所播放的内容来自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的播放平台(即合作内容提供方)。(3)聚合平台产品是指通过在网络播放设备中植入内容平台的客户端或主站内容的方式传播内容的产品。(4)智能系统平台产品是指以安卓系统作为运行操作系统,在智能环境下通过内置的市场由用户下载客户端软件,自行选择播放内容的产品。盒子主要就涉及到上述的(1)、(2)两种情形。虽然,通过盒子播放的内容,来自互联网或相关内容的提供商。但上述所分播放内容来源的不同,致使在处理案件时,要做不同的区分。即网络视频播放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内容,要区分是链接搜索,还是直接提供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审理涉及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审理一款网络视频播放设备的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即既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又避免使其过重地承担责任,这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的基本原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避风港,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第二,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主动监控的义务,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认识和做法。我国著作权法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写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监控义务,但其采用的通知删除规则事实上是认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监控义务的。

第三,还应兼顾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或普通商品原则,即提供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商品,可免负侵权法律责任。各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确立的所谓避风港原则即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体现。

三、在适用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还要把握两点关键

关键之一,技术特点。当前各种各样的网络播放设备均冠以某某播放设备、某某盒之名,让人眼花缭乱,虽然最终的效果均能实现通过网络播放视频节目,但其背后技术特点及工作原理却大相径庭。有的是通过自己的服务器直接存储及上传视频节目,如乐视,有的是通过搜索链接、网页嵌套、P2P等技术提供视频的播放服务。

关键之二,经营模式。一种是作品推动型,即先拥有视频节目的资源,为了拓宽视频节目的传播渠道,进而开展播放设备的研发,此种模式产生的视频播放设备也即前述自有播放平台产品,而该种播放设备的经营者本质上是视频节目的提供者,即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对此类主体依据其所提供内容侵权与否,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是有权使用。另一种是技术推动型,即先行掌握视频播放或网络通信领域的先进技术,研发出了软件工具,为了推广该软件而与相关视频节目平台合作,此种模式产生的视频播放设备也即前述与内容平台合作产品,该种播放设备的经营者本质上是网络播放技术的提供者,即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对此类主体应考察具体情形,判定是进入避风港免责还是因存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认定

然而,实践中,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攫取更多的广告收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播放设备经营者,往往故意模糊角色定位,把自己包装成网络内容提供者,大打擦边球,在宣传方面称其播放设备为随时随地在线影院、在技术方面故意掩盖搜索、链接等技术特征,而至涉诉发生纠纷时才在法官面前大倒苦水,要求进避风港免责。此种情况,根据行责自负及收益风险平衡的原则,在播放设备经营者无法自证侵权发生时的技术应用时,只能承担直接侵权的苦果。

结合上述论述,关于视频播放设备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作如下分类处理:

对于智能系统平台播放设备,因为该设备的工具性特点,在用户购买设备之后,播放设备完全脱离开发、提供者的控制,如何使用,安装何种应用,播放何种内容,均为用户决定,且并不需要播放器提供者的后台服务器的内容支持,其安装及使用过程类似于普通家用电视机或个人电脑,故此种播放设备完全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不存在播放内容侵权的风险。

对于自有播放平台视频播放设备,播放设备的经营者往往与所播放节目版权方系同一主体或经后者合法授权,播放设备播放内容的提供,完全由播放设备经营者控制,在大前提视频节目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播放设备经营者不存在侵权风险,如视频节目本身系侵权视频,则播放设备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对于与内容平台合作及聚合平台视频播放设备经营者的侵权认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播放设备经营者主张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且有证据证明的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原则上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播放设备经营者主张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视为直接传播作品行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播放设备经营者主张在视频节目的播放过程中仅提供自动接入、搜索、链接等服务,且有证据证明,但有证据表明所播放视频节目为侵权视频,且播放设备经营者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的,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责任;播放设备经营者与视频节目提供者有合作协议,且有明确利益分成约定条款的,在视频节目存在侵权时,播放设备经营者与视频节目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 网络侵权归责原则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
    2023-04-29
    481人看过
  •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举证原则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一般而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从理论上讲,作为诉讼的提起者——原告,一般应当承担完全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他不仅应当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而且应当进一步证明不存在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以及变更、消灭权利的事实,因为只有在这一切事实都得到证明后,法院才能确信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确存在。那么,为什么要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呢?主要是因为原告承担所有事实的举证责任存在一些不可克服的弊端。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并富有效率地进行,需要确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我国
    2023-02-25
    224人看过
  •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一、案情甲公司系一家从事专业生产美容器材的公司,该公司设计的美容椅于2001年1月1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002年7月下旬,该公司发现有工厂在生产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美容椅,经调查,制造、销售该美容椅的单位系乙公司。甲公司遂向乙企业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为获取利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知识产权局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请求责令乙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乙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比较,在各个零部件上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不相近似,因此,乙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甲公司产品的侵权。二、问题的提出--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在判定乙公司产品是否侵权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应该从整体上进行比较,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应该认定乙
    2023-04-14
    459人看过
  • 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网络侵权的主体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网上信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二、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已参与网络,对每一次受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未受到合法保护,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提供方参与网络著作发表,但这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在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对被告人和著作权人采用平等原则,使被告人有辩解的机会,著作权人有较好的举证责任。三、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对于第一类侵权主体即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包括网络软件的生产经营者、网
    2023-02-20
    367人看过
  • 在网络软件中播放音乐会是否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过网络软件播放音乐,仅为个人欣赏,不为营利活动,将构成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二)未经合著人许可,擅自将合作创作的作品发表为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私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电影制作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七)使用他人应当支付报酬的作品,不支付报酬的;(八)出租电影作品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采用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的录音录像制品,(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的版面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在直播或者公开场合传送、录制现场表演的;(十一)其他侵权行为,本法另
    2023-05-07
    42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审理网络侵权案件司法解释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31
      (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导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将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原则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8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
    • 网络作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本律师处理过许多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欢迎来电联系
    • 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06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 1.合法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方式多样化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4.公众的原则; 5.公开的原则; 6.权责一致的原则; 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