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00:37 350 人看过

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20xx年7月,**公司以赊购方式向**机械公司购买挖掘机五台,总欠款100万元人民币,约定2年内结清。20xx年5月,**机械公司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机械公司将其对**公司之债权转让与**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机械公司未将该债权转让通知**公司。20xx年1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履行债务。**公司辩称,该债权转让对其未通知,对其不产生效力,应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机械公司未将该债权转让通知**公司,该转让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机械公司未将该债权转让通知**公司,该债权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应驳回**公司的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受让人起诉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法院应该直接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首先,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受让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方,其对债务人不具有义务关系,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对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理应是债权人应尽之义务。

最后,起诉不能作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来看,“转让权利”与“通知债务人”之间用逗号相隔,语句结构上是同一主语,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在债权受让人,不能将债权受让人起诉认定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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