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延续下去就是医疗纠纷问题。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两者是因果关系,因为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失误导致患者需要承受医疗损害造成的后果,在协商赔偿和处理意见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全部都是归属于医疗纠纷。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二、什么是医疗损害?
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
2、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3、医疗产品损害。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
三、什么是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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