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青岛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开具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证明,市管理中心组织开发完成《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管理程序。自2016年2月22日起,由各管理处负责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使用证明开具对象在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青岛市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向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二、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办理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有效的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可就近选择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处为职工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同时,证明上需标注管理处联系电话备查,打印缴存明细,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收缴存使用证明后予以反馈贷款情况的,管理处按照回执反馈内容进行系统登记。
四、特殊情况下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已开具的缴存使用证明过期或丢失,需向同一异地城市再次开具的,按以下要求到原开具证明的管理处办理原证明注销手续后重新开具:对于缴存使用证明过期的,申请人应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对于缴存使用证明丢失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必要时,管理处可联系贷款处帮助向异地中心协查确认。
(二)申请人已开具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需再次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应提供前次异地贷款结清证明后,方可再次开具。
(三)申请人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后未在异地办理贷款,需向另一异地城市再次开具的,应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或前次缴存使用证明接收中心提供未贷款证明(必要时,管理处可联系贷款处帮助向异地中心协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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