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21:47:16 309 人看过

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二、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与中止诉讼的关系

1.是否中止诉讼,因专利权种类及法律稳定性稳定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2.对未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中止诉讼,但规定了可以不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3.原则上,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才可能引起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三、专利侵权诉讼被中止后会出现的情况

1.专利权效力待定

无效宣告请求可能要经过专利复审委的形式审查、合议审查,然后作出审查决定。而且现在专利复审委的工作量很大,审理周期可能拖的比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且,之后还可能面临司法复查的情况。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可能经历两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专利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被告可能继续先前的技术使用行为。

2.专利权人可以采取的应对方法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据此,为了防止被告可能继续的相关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时裁定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也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裁定先予执行措施,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等措施。当然,如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一样,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担保。

3.待专利权效力确定后,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不符合相关专利侵权情况的,法院应判处专利侵权诉讼无效。专利侵权是一种对专利权的保护作用,但是法律对专利侵权的情形也是有所规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的专利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话,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n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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