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201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即行废止。新规定一共15条,较之旧规定的9条,内容明显增加了6条。为了在审判实践中准确适用回避制度,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笔者对新旧规定进行了对比学习,就《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着进行一下解读。
一是增加了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回避,即新规定的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二是增加了法院的告知义务,即新规定的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三是增加了调解案件要告知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信息,即新规定的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其中告知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是全新的规定,在诉讼中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是增加了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规定时的制止权,即新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这一规定加重了审判人员对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审查义务,规定发现法院离任人员、审判人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而且新规定在第十二条还明确审判人员未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五是增加了不属于法院在编工作人员的排除规定,即新规定的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是增加了一个效力条款,即新规定的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是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增加了一种情形,即新规定的第二条(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八是明确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限制,其一是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律师工作,这是一项新的限制,体现在新规定的第八条一款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二是取消了离任两年后的规定,明确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体现在新规定的第八条二款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其三是解释了离任和原任职法院的含义。明确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原任职法院扩大解释为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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