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06:17 176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保证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廉租住房,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第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庭,每户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去50平方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暂按市场平均价5元/m2计算,以后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计发时,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承担80%,承租家庭承担20%。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5元/m2的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5元/m2的,按实际发生额外补贴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将补贴租金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

(二)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10%,由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账户;

(四)公房出售后净归余额的10%,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从原住房资金帐户划入廉租住房基金户;

(五)从商品房开发中按5元/m2提取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一次性收缴;

(六)以其它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议、购置、维修、管理和租金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兴建、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审批;

(二)发放租金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

(三)廉租住房维修、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局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嘉峪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批。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按廉租条件,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2、市房地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基本状况的复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状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廉租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同时,按照登记时间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安排配租轮候。

廉租对象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只审批廉租资格并备案,配租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九条配租管理:

(一)接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凭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发给的《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租赁证》,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定《嘉峪关市城镇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签订《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盖章后,市房地产交易所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领取给承租家庭核定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季发放;

(三)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半年须将家庭收入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如实申报一次,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审核表》,由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对配租家庭的基本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

(四)廉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的,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廉租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报告,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两次以上的,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五)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的,收回配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对已经发放的租金补贴如数追回,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六)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批准,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交纳水、电暖、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或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2、住房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3、将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4、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5、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

第十条市政府建设、购买和直管公有住房转换的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政府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凡为租住廉租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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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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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为加强房产租赁管理工作,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房屋按设计用途正常使用,对承租人转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本市颁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转租住房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审批合格的,方可转租。转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欠租的;(二)现无或转租后不会造成租赁或使用纠纷的;(三)无私拆乱改房屋的;(四)房屋结构安全的;(五)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六)成套单元住房是由一户承租并使用的。申请转租住房需提交下列证件:(一)书面申请(含家庭成员意见);(二)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三)《天津市公有住宅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公房合同”);(四)承租人的户口册、身份证;(五)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转租住房证明。房管站受理转租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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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经二00五年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二)河流(渠)、水体及其防护范围;(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北坡、秦岭北麓浅山等坡塬、山体等现有和规划绿地;(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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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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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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