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的裁定在哪些方面会产生效力
1、时间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实质是使原告提前实现了将来判决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将来判决生效后可能履行的部分义务。因此,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先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
2、对当事人的效力
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也有效的。其效力表现在: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而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例如,将被申请人收入扣留,交给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将一定款额划拨给申请人等等。
4、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对人民法院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有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案件审理终结不一定就能作出完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甚至可能会出现原告完全败诉的情形。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三、申请先予执行该怎么担保
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必须: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
(3)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实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此部分财产予以抵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以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被申请人不得私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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